法院公告
2017年4月24日
(2017)浙0191民初755号
高丰:本院受理原告王世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授权委托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91民初754号
高丰:本院受理原告王世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授权委托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91民初3184号
姚斌:本院受理原告刘小柄诉被告姚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91民初31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91民初2951号
黄晓敏:本院受理原告周满霞诉被告黄晓敏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91民初29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4040号
方华红: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余杭区崇贤国明玻璃店诉被告方华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14040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负担通知书,判决:被告方华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余杭区崇贤国明玻璃店货款6149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37元,由被告方华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5653号
泮炳荣: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张晓伟诉被告泮炳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7月24日上午09时00分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良渚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5045、5594号
沈玉泉: 本院受理原告陈建平、贺东敏诉你和刘英花民间借贷纠纷二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11日上午9时和12时在本院瓶窑法庭第二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5096、5106、5111、5112号
沈玉泉: 本院受理原告王金根、葛沃牛、殷水仙、凌雪娣诉你和刘英花劳务合同纠纷四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12日下午14时起在本院瓶窑法庭第二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0757号
陶天俊: 本院受理原告郎青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107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2689-2号
钟方界: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亚晶诉被告钟方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12689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1民初1406号
周瑛、黄华: 本院受理原告章水文与被告周瑛、黄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7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22民初204-2号
赵勇军:本院受理原告王志平诉被告赵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22民初2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勇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王志平借款56万元。二、被告赵勇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王志平公告费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00元,由被告赵勇军负担。原告王志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赵勇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7民初3937号
邵国献:原告方慧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27民初3937号民事判决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方慧淑与被告邵国献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方慧淑负担。
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淳安县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7民初4159号
杭州千岛湖凤凰实业有限公司:原告马骏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27民初4159号民事裁定书和(2016)浙0127民初4159号民事判决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2条,第103条、第154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杭州千岛湖凤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凤凰岛2715室房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10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杭州千岛湖凤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协助原告马骏办理位于凤凰岛2715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淳房权证千岛湖镇字第31332号)的权属登记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6023元,保全申请费2094元,合计8117元,由原告马骏负担。
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淳安县人民法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7民初5154号
邵志昌:原告楼美娟、王纯宏因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27民初5154号民事判决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2条第四款、第10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邵志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楼美娟、王纯宏消费款33898元及该款从起诉之日即2016年12月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楼美娟、王纯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7元,由被告邵志昌负担。
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淳安县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204民初374号
上海宏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上海宏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商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宏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上海宏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浙江省宁波市徐戎路126号鄞州区人民法院巡回审判点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04民初7447号
扬州大洋造船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州大洋造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浙江省宁波市徐戎路126号鄞州区人民法院巡回审判点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04民初7452号
扬州大洋造船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州大洋造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浙江省宁波市徐戎路126号鄞州区人民法院巡回审判点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7632号
上海宏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上海宏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光大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上海宏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上海宏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书、保全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浙江省宁波市徐戎路126号鄞州区人民法院巡回审判点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1749号
张丽:本院受理原告陈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告知举证事项。原告要求你立即归还借款788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482.5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83民初752号
吴辉: 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莼湖支行诉被告吴海辉、林娥、吴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长左红卫、人民陪审员徐恩琴、王建龙,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12059号
俞海兴:本院受理原告陈官夫与被告俞海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120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16491号
蒋筱民、潘小凤:本院受理原告陈洁诉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02民初164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东郊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3340号
王艳:本院受理原告李必武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9时30分在本院东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1208号
丁功庆、方敏:本院受理原告夏小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东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5民初339号
林国英:本院已受理原告叶素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风险提示书。原告诉请一、依法判令被告林国英偿还原告叶素丹借款本金11万元及利息(从2017年3月2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二、判令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7年7月27日10点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审理,合议庭由郭灵燕、褚金凤、苏菊香组成(替补林梅林、陈后林)。举证期限至开庭前一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