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6085号
虞小俊:本院受理原告何建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608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虞小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何建飞借款本金97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何建飞的其余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909号
严月月、李风:本院受理原告何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判决如下:
被告严月月、李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何丹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63元。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02民初9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1926号
王灵勇: 本院受理原告张士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你立即归还其借款本金人民币268万元及利息(按本金268万元按月利率1%自2015年1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十五日。本案定于2017年7月11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9795号
林方根: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979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9928.58元及截至2016年9月19日的利息6619.57元、滞纳金1706.52元,并支付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共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16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1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