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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 缝

法院公告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2036号

  王国伟、洪永志、王霞、王秀珠、许振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王国伟偿付全部本金168585.54元、利息36361.02元、滞纳金12700.47元,合计217647.03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相关费用,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及其他一切实现本诉债权的相关费用;被告洪永志、王霞、王秀珠、许振华对被告王国伟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选评、人民陪审员陈芳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7年7月21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1933号

  陈智华、赵丽: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与你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你们立即按合同约定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截至2017年3月6日的利息247.09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罚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选评、人民陪审员叶锡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7年7月21日9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81民初1238号

  蒋定相:本院受理原告温岭市佳美汽车用品厂(普通合伙)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你支付货款75000元及利息损失,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为十五日,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计算,你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民三庭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下午十四时四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2863号

  张牡丹、张小明:本院受理原告李斌、张阳明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28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


浙江法制报 中 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7-04-25 2 2017年04月25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