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17)浙0825民初1113号
娄军夫:本院受理原告张奇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你归还借款4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一分五厘计付至款还清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何桂花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吴志源,人民陪审员刘建萍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7月20日上午9点00分在龙游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17)浙0825民初605号
吴恒发:本院受理原告龙游翁有高建材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25民初60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你支付原告龙游翁有高建材商行货款111276元及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6年2月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计付);二、你支付原告龙游翁有高建材商行2014年6月16日至2016年2月7日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30000元。上述一、二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0元,由你方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9154号
金秦通:本院受理原告孙风义与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915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孙风义货款10236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00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3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