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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说 法

合伙人私拿营业款 涉嫌犯罪吗?

  市民陈女士问:

  我、余某和另外一个小姐妹合伙开了家服装店。当时,我们没有签合伙协议,只是在微信上说好出资比例和分红情况,并以余某的名字开设了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等作为货款、分红的转账平台。2015年9月开店至今,这个店都是余某为主负责的,每月月初她将营业情况明细、分红等发给我们俩。今年以来特别是4月份,分红越来越少,而现在正值换季,服装应该是热销的。前几日,我就调看了监控,发现余某在结算了当天的营业额后,竟将部分营业额放入自己的钱包,还在一张纸上写写画画,下班后撕掉。后来,我和另外一个姐妹趁其不备,冲进店里抓了个现行,还拿到了她记录的纸,上面写着当天的实际营业收入,余某做账时再偷偷减掉,如实际入账6000元,她做账就写3000元。面对我们的质问,余某并不承认,还说只是借用店里的平台,用自己的钱卖自己的货。请问,余某的行为涉嫌犯罪吗?我和另一个股东怎样才能追回我们的损失?

  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柯荣明律师:

  如果余某私自拿走合伙的服装店里的钱不还,达到法定数额,就构成犯罪。至于构成何罪名,需具体分析。

  首先,要看余某拿走店里的钱是否想归还。如果她想归还,且数额较大,就构成挪用资金罪;如果不想,则涉嫌侵占类犯罪。

  其次,如果三人登记的是合伙企业或注册成有限责任公司,余某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私自侵吞单位财产,数额达到2万元,就构成了职务侵占罪。如果三人合伙只是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则要看是登记在谁的名下,不是在余某名下,负责管理的她涉嫌职务侵占罪;是登记在余某名下,余某将合伙按份共有的财产占为己有,就涉嫌侵占罪。职务侵占罪属于公诉案件,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

  如果余某构成职务侵占罪,陈女士需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余某构成普通的侵占罪,陈女士可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余某的刑事责任,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救济途径。虽然你们三人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但通过各种事实完全可以确定你们之间存在合伙法律关系,余某的私自侵占行为侵害了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其他合伙人可以以侵权或违约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余某退还合伙财产并赔偿损失等。如果三人的合伙关系无法继续维持,可以解除合伙法律行为,并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和分割。

  当然,如果事实真如余某说的,是她用自己的钱在卖自己的货,只是借用店里的平台,那么她则是利用合伙店铺商业机会,获取不当利益,这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其他合伙人可以不当得利为由,通过诉讼方式要求余某将所获利益归合伙人所有。

  跟亲戚朋友合伙合作时,建议相关人员事先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书》,约定各自的权责利等。此外,财务一定要记账,以避免风险。


浙江法制报 说 法 00008 合伙人私拿营业款 涉嫌犯罪吗? 2017-04-26 2 2017年04月26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