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浙0726民初2430号
蒋光彩、傅杨胜:本院受理原告吴超然诉你们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4日8时4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084号
陈营理:本院受理原告韦正尧诉你的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4日9时1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76号
柳晓越:本院受理的原告吴艳艳诉你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1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9309号
芮东升、余金龙、倪文惠:本院受理的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93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879号
沈英民:本院受理原告沈英民与被告金伟杰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楼竟伟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童美环、人民陪审员朱君欢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8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12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989号
周来进:本院受理原告王依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1300元,并偿付从立案之日起至清偿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损失。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7年8月14日下午14点4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