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3版:中 缝

法院公告

  (2017)浙0726民初2684号

  查伟民、张长大:本院受理施春懿诉查伟民、张长大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10日上午09点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094号

  吴泵锋:本院受理原告吴泵锋与被告洪丽芳、陈利华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胡红建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童美环、人民陪审员朱君欢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8月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12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532号

  陈向红: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浦阳街道成大粮油店与被告陈向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25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176、2177、2178号

  应振武:本院受理原告朱惠英诉被告应振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935号

  杨灯法:本院受理原告傅生建诉被告杨灯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8935号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41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553号

  楼阳辉: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强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楼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8553号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41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


浙江法制报 中 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7-05-08 2 2017年05月08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