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130号
楼东鹏:本院受理原告王根华诉被告楼东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3130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8月2日08时40分在第13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057号
于成焕、吴荷英、黄维源、杨春联: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于成焕、吴荷英、黄维源、杨春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3057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8月2日08时45分在第13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112号
杨伟强:本院受理原告蒋志远与被告杨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息2%计算从起诉之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9日09:00在本院浦东人民法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927号
鲍登峰、徐伟仙:本院受理原告贾兴贤诉被告鲍登峰、徐伟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192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812号
杨天平:本院受理原告蒋志远诉被告杨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1812号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息2%计算从起诉之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由审判长张孟有、代理审判员杨利智及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