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09版:公 告

仲 裁 公 告

  浙江金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中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2017)杭仲(萧)字第70号申请人金国芳与你方关于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请求裁决:1、你方向申请人支付1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10日起按投资金额12%支付投资收益支付至2016年12月9日,共112000元;2、你方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仲裁风险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格式)、仲裁反请求申请书(格式)、答辩书(格式)、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格式)、仲裁当事人意见反馈表、本委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上述期限届满后,本委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7年7月27日下午14点整在杭州仲裁委员会萧山分会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西河路447号一楼110室,邮编311201,电话0571-82688933)

  杭州仲裁委员会

  嵊州市平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朱国群、张锋、吴益忠等47人与你单位工资劳动争议一案,本委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特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嵊劳人仲案字〔2017〕第060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嵊州市平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朱国群、张锋、吴益忠等47位申请人2015年11月至2017年3月13日的工资共计192656元,此款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依法申请嵊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5月9日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09 仲 裁 公 告 2017-05-09 2 2017年05月0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