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平人社监令字〔2017〕5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人):俞新建
经查,因你(单位)在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你承包的鳌江镇昆仑公馆项目5号楼内外墙粉刷工程拖欠汪建华、刘真裕等 16名劳动者工资共计人民币401600元。
现根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指令如下:限你在2017年5月15日前支付鳌江镇昆仑公馆项目5号楼内外墙粉刷工程拖欠的汪建华、刘真裕等 16名劳动者工资共计人民币401600元。
你(单位)应认真执行上述指令,并于 2017 年 5月18日前把改正情况和相关凭证以书面形式报送 平阳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地址: 昆阳镇人才大楼107室 邮编: 325400 劳动保障监察员:叶治坚、吴魁相 联系电话: 63150029,58186022)。
拒不执行本限期改正指令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