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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 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兰溪市支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

  李超(身份证件号码:330782198807302313;住址: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徐丰村1组):

  我支局已于2017年3月21日送达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兰溪市支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兰外管罚〔2016〕115号),对你私自买卖外汇的行为作出了警告、罚款83万元的处罚决定,明确告知你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截至公告登报之日,你逾期未缴纳的罚款金额为83万元。

  因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国家外汇管理局兰溪市支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兰外管催[2017]12号)。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支局领取该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你应当在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逾期未缴纳的罚款83万元缴至以下财政专户:账户名称—国家外汇管理局兰溪市支局罚没款代收代缴专户,账号—19620101012139800,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兰溪市支行。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的,我支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可以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书面向我支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特此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兰溪市支局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0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兰溪市支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 2017-05-09 2 2017年05月0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