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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 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兰溪市支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

  凌一泳(身份证号码:330722197211090021;住址: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镇龙路5号):

  我支局已于2017年3月21日送达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兰溪市支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兰外管罚〔2015〕49号),对你私自买卖外汇的行为作出了警告、罚款15万元的处罚决定,明确告知你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截至公告登报之日,你逾期未缴纳的罚款金额为5万元。

  因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国家外汇管理局兰溪市支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兰外管催[2017]10号)。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支局领取该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你应当在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逾期未缴纳的罚款5万元缴至以下财政专户:账户名称—国家外汇管理局兰溪市支局罚没款代收代缴专户,账号—19620101012139800,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兰溪市支行。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的,我支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可以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书面向我支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特此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兰溪市支局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兰溪市支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 2017-05-09 2 2017年05月0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