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1版:公 告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催告书

秀洲人社监催字[2017]02号

  何兴谦(身份证号:532626198204050738):

  本局于2016年8月15日依法对你作出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秀洲人社监罚字[2016]09号),对你违法使用童工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圆整)的行政处罚,要求你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即2016年8月15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嘉兴市秀洲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征收专户(开户行:农行嘉兴秀洲支行,帐号:320101040072521)。你于当天签字签收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收到催告书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作放弃。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嘉兴市秀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1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催告书 2017-05-09 2 2017年05月0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