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1版:公 告

公 告

  赵伟刚:

  沈少华已将其享有的对你的贰佰万元[经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4)绍越商初字第265号民事判书确认]股权转让款及其利息和相关权利债权全部转让给沈关钊,依法由受让方沈关钊享有债权,并行使债权人权利。

  公告人:沈关钊

  2017年5月9日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1 公 告 2017-05-09 2 2017年05月0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