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伟刚:
沈少华已将其享有的对你的贰佰万元[经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4)绍越商初字第265号民事判书确认]股权转让款及其利息和相关权利债权全部转让给沈关钊,依法由受让方沈关钊享有债权,并行使债权人权利。
公告人:沈关钊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