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
杭州希曼贸易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罗绍新、何登艳、宋建国、江伟、黄祥辉、金贺泽、罗绍安等7人诉你单位要求支付工资的仲裁申请,案号分别为上劳人仲案字〔2017〕第118号、上劳人仲案字〔2017〕第119号、上劳人仲案字〔2017〕第120号、上劳人仲案字〔2017〕第121号、上劳人仲案字〔2017〕第122号、上劳人仲案字〔2017〕第126号、上劳人仲案字〔2017〕第127号。因向你邮寄送达上述7个案件的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法律文书被退回,现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公告形式向你依法送达上述仲裁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和举证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17年6月26日上午9点30分、下午14点30分,16点30分,2017年6月27日上午9点30分、下午14点30分,2017年6月28日上午9点30分、下午14点30分在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地址:杭州市光复路100号2楼仲裁庭),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