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保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沈萍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浙江保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沈萍 注:1、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2016年12月19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浙江保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利息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 4、具体担保金额以签订的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为准。 |
根据浙江保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沈萍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浙江保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沈萍。浙江保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沈萍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沈萍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沈萍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浙江保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沈 萍
2017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