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2509号
杨金兵、林元灿: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杨金兵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053.54元及截至2017年3月6日的利息2014.61元、罚息5630.33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本金29053.54元、月利率16.78‰计算的罚息;被告林元灿对杨金兵的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选评、人民陪审员叶锡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7年7月28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2511号
沈淑娅、许标、王妙金: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沈淑娅、许标立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9306.98元及截至2017年3月9日的利息421.90元、罚息24331.60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本金49306.98元、月利率18.68‰计算的罚息;被告王妙金对沈淑娅、许标的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选评、人民陪审员王思丹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7年7月28日9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1649号
义乌市绿丹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腾翔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公司亦无负责收文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你公司支付欠款182241.57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法院判决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选评、人民陪审员叶锡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