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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年7月28日9时45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2962号

  陶秀传、陈宏武: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陶秀传偿付全部本金29575.90元、利息7674.19元、滞纳金3927.62元,合计41177.71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相关费用,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及其他一切实现本诉债权的相关费用;被告陈宏武对被告陶秀传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选评、人民陪审员王思丹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7年7月28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2963号

  陆忠辉、郑华桥: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陆忠辉偿付全部本金16203.77元、利息2819.98元、滞纳金1557.82元,合计20581.57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相关费用,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其他一切实现本诉债权的相关费用;被告郑华桥对被告陆忠辉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选评、人民陪审员王思丹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7年7月2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2836号

  陶秀传、陈宏武: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陶秀传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68707.80元(本金49334.83元,截至2017年2月1日的利息14492.38元、违约金4830.79元、费用49.80元),并支付自2017年2月2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按2%计算的利息、违约金;被告陈宏武对陶秀传的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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