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870元,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10082号
林腾: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及周礼正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100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520元,减半收取计226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910元,由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陈清华:本院受理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004民初2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清华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透支款本金人民币49553.42元并支付截止2016年12月1日的利息20579.16元、滞纳金4359.72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1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460元,由被告陈清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7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810元,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季祥军(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灯塔小区10幢103室):本院受理原告杨官林与被告季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1651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及证据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2017年7月31日9时30分在本院万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田县人民法院
徐兴华(户籍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山海村山前):本院受理原告杨官林与被告徐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1652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及证据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2017年7月31日10时00分在本院万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