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王选评、人民陪审员王思丹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7年7月28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1535号
翁惜立: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聪慧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你立即支付货款7812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选评、人民陪审员叶锡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7年7月28日10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柯静萍、徐小栋、金敬芳、陈勇:本院受理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004民初103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柯静萍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透支款本金人民币34119.93元并支付截止2016年7月15日的利息 2507.36元、其他费用4550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滞纳金。二、被告徐小栋、金敬芳、陈勇对上述款项负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徐小栋、金敬芳、陈勇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柯静萍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690元,由被告柯静萍负担,被告徐小栋、金敬芳、陈勇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7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40元,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陈艳、阮晓方:本院受理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004民初103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透支款本金人民币22700.79元并支付截止2016年12月2日的利息2493.93元、其他费用5588.44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二、被告阮晓方对上述款项负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阮晓方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艳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520元,由被告陈艳负担,被告阮晓方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7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