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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 缝

法院公告

  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724号

  浦江县通贸锁业有限公司、黄胜元:本院受理原告黄新盛诉被告季小港、浦江县通贸锁业有限公司、黄胜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2724号的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3092号

  施芳芳:本院受理原告王顺飞与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7年8月13日)。原告要求判令:一、被告施芳芳立即偿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09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8月14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81民初12265号

  奉化市辰峰机械有限公司、司徒孝波、王萍娟:本院受理原告温岭市鑫菱机床厂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081民初122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7)浙1003民初2665号

  周振国: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黄岩佳宝日用品厂诉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你向原告支付货款119535元及赔偿利息损失(自2015年5月1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货款利率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8日10时2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7年5月8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王建生诉钱洪林、陈红根一案,内文案号应为“(2017)浙0411民初140号”,特此更正。

  本报2017年5月8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王建生诉姜美花一案,内文案号应为“(2017)浙0411民初108号”,特此更正。

  本报2017年5月8日第11版法院公告


浙江法制报 中 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7-05-15 2 2017年05月15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