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1655号
郑晓明、曹才良、周建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徐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02民初165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郑晓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徐炳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8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曹才良、周建军对本判决第一项所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曹才良、周建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晓明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935号
常山县华发矿业有限公司、李国平、上饶广丰区鸿源矿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瑞腾化工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59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821号
王普方: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王海明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82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普方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175000.01元及截止2016年12月1日的利息8719.02元、滞纳金2906元、其他费用19921.17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费用等;被告王海明对被告王普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9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340元,由被告王普方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3089号
罗修伟:本院受理原告王顺飞与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7年8月13日)。原告要求判令:一、被告罗修伟立即偿付原告货款人民币439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8月14日14时50分在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