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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 缝

法院公告

  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刘凯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云光、黄日华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7年8月18日15时15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缙云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3民初01778号

  朱则海、林晓华:本院受理原告张忠平诉被告朱则海、林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3民初0177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你们:(1)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归还原告张忠平借款本金41.4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本金35万元的利息从2015年10月14日起、本金6万元的利息从2016年1月15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金4000元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819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846元,由你们负担,限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81民初13732号

  方洪: 本院受理原告温岭市东风汽车配件厂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81民初137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7)浙1081民初4315号

  蒋红华: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博星化工涂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你支付25432元及利息损失,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为十五日,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计算,你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民三庭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二O一七年八月十日下午十四时四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6)浙1081民初15250号

  徐辉勇: 本院受理原告温岭市中发精密钢件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81民初152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7)浙72民初712号

  胡小国: 本院受理郑金康与胡小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


浙江法制报 中 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7-05-16 2 2017年05月16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