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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说 法

外国客商破产 出口货物失踪

律企联:挽回损失必须做这些

企业咨询:

  律师你好,我公司于2016年4月与一法国外商签订货物出口合同。2016年8月,我公司依照合同内容,将货物交给客户指定的一家国内货运代理公司安排出口。后经多次联系,得知该客户已申请破产,而且由于客户与船公司和目的港码头都有费用没有结清,导致我公司无法安排退运货物。今年4月30日,滞留在法国的货柜被空箱归还,证明货物已经被提走,目前去向不明。

  一直以来我们与这家货运代理公司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故此次货运业务未签订合同,又因为当时船期紧张,所以我公司事前并没有收取货款,法国客户方面只是发来了一个影印版的L/C(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由于客户一直未支付货款,目前货物提单仍由我公司掌握。请问此类情况该如何解决?

  律企联法律服务平台许宝石律师:

  根据情况描述,当事企业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的实施方式可以参考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当事企业需要确定诉讼对象。在本案中,因为法国当地公司已经申请破产,而且走国际司法程序成本较高,所以建议当事企业以国内货运代理公司为诉讼对象。其次,当事企业应当注意证据材料的收集。企业应将与本案有关的所有证据材料,包括双方签订的合同、往来的邮件、发票、提单、L/C等材料收集齐全。最后,根据证据材料的收集情况,确立当事企业主张的诉求。

  本案的难点在于证据收集。首先,当事企业和法国方面是合同关系,但是和货运代理公司并未签订有合同,这就需要收集能够证明双方合同关系的证据材料。当事企业可以从收集国内(企业间往来的)文书原件、国外文书(需要所在国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由我国驻当地领事馆确认)、(注明单号的)来往发票和收据等方面材料切入。其次,根据描述,当事企业在按约定发货后,货物是在没有提单的情况下被提走的,因此应当收集包括提单在内能够证明此情况的证据材料。再次,当事企业要收集诉讼对象——货运代理公司的背景材料。在本案中与当事企业往来的货运代理公司是分公司还是总公司?如果是分公司,就要考虑其是否能够作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还要根据其它相关材料的收集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将总公司一起作为诉讼对象。最后,当材料收集完成后,当事企业需要将相关证据归纳、汇总,并罗列出关键点,在此基础上确立自己将来在法庭上主张的诉求。

  需要提醒企业的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一定要有风险防控意识,包括签订合同、出具发票和收据等,企业间往来一定要严格根据相关法律、程序照章办事。这样,一方面可以尽量降低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在企业维权的时候也可以迅速整合证据材料,降低自身的司法成本。

  如果企业在进出口方面遇到了法律问题,可以直接登录本报律企联法律服务平台(www.lvqilian.com)进行免费咨询,平台将安排擅长相关领域的专业律师,在24小时内在线回复法律意见。


浙江法制报 说 法 00009 外国客商破产 出口货物失踪 2017-05-17 2 2017年05月17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