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09版:说 法

嘉兴市长旁听过的 “民告官”案判了

维持一审判决,认定镇政府行政行为违法

  本报记者 高敏 通讯员 沈烨婷 沈羽石

  前不久,嘉兴市委副书记、市长胡海峰等100余名市政府行政人员在嘉兴中院旁听了一起“民告官”案件——桐乡市崇福秀琴砂石供应站因不服桐乡市崇福镇“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的关停告知,将崇福镇政府告上法庭。昨天,嘉兴中院作出二审判决,为这场官司划上句号。

  近几年,随着各项城市综合整治工作的加速推进,出现了不少类似的行政案件。嘉兴中院行政庭庭长李土根认为:“这起案件在行政执行类案件中比较典型,对涉案双方很有警示意义。”

  据悉,桐乡市崇福秀琴砂石供应站,地处桐乡市崇福镇城郊村。2014年,崇福镇“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秀琴砂石供应站作出关停告知。2016年,秀琴砂石供应站提起行政诉讼,桐乡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告桐乡市崇福镇政府作出的《崇福镇违法砂石料加工厂、堆场限期关停告知书》,同时驳回原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秀琴砂石供应站不服,今年1月向嘉兴中院提起上诉。

  李土根分析说,该案主要有三个争议焦点:关停告知行为是否合法;秀琴砂石供应站的损失事实是否存在;如果该损失存在,与关停告知书是否有因果关系。

  嘉兴中院审理后认为,崇福镇“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的告知行为性质,属于行政处罚决定,崇福镇政府在诉讼中却称“仅仅是告知行为”,与事实不符。该“三改一拆”办公室为崇福镇政府设置的临时机构内设部门,不是行政执法主体,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行使处罚权也非崇福镇政府的职权范围,因此,该行政行为违法。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告知相对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权利,听取意见,崇福镇政府未履行上述程序,程序也违法。

  因此,嘉兴中院认为,原审判决撤销该关停告知书正确。

  本案中,秀琴砂石供应站的业主未经法定的用地审批程序,以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协议的形式,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进行沙石料堆场的非农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非法占用土地事实清楚。同时,建设沙石料堆场的建筑物也未经法定的建设规划审批,建设行为违法,秀琴砂石供应站主张的赔偿损失不予支持。

  嘉兴中院二审认为,原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一方面行政机关在执法主体、行政执法程序上存在问题,另一方面部分个人或单位法律观念淡薄,在房屋建设等活动中,没有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土地审批和规划审批,造成纠纷,并由此引发的行政诉讼不在少数。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只有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行为时遭受侵害,造成损失的,才有权取得国家赔偿。换句话说,法院保护的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但在实际案件审理中,部分上诉人对“合法权益”的认识不清,因而一再上诉。


浙江法制报 说 法 00009 嘉兴市长旁听过的 “民告官”案判了 2017-05-17 2 2017年05月17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