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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 告

公 告

  根据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州星汇半岛11#、18#楼承包人王维晓签订的《协议书》,晟元集团有限公司已将对湖州汇泰置业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的,民事调解书案号为(2015)湖吴民初字第1750号的未执行案件中的工程款优先权等全部权利一并转让给王维晓,作为晟元集团有限公司对王维晓施工完成湖州星汇半岛二期11#、18#楼工程的工程款偿付。该债权总额16839952元。现以公告方式通知债务人,请向王维晓履行还款义务(若借款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晟元集团有限公司

  王维晓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1 公 告 2017-05-17 2 2017年05月17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