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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7)浙0411民初1018号

  王智华:本院受理原告邱玉梅诉被告王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1016号

  潘大帅:本院受理原告邱玉梅诉被告潘大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7470号

  蓝其治:本院受理原告蔡茵渊与被告蓝其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502民初74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康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1160号

  费培强、杨雅静、王玉强: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被告费培强、杨雅静、王玉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无法采取直接、邮寄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668号

  方静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与被告方静静、孙力、徐永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无法采取直接、邮寄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14日上午9时整在浙江省第六监狱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350号

  吴志良:本院受理原告宋小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3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织里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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