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浙0702民初11235号
李绍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李绍锋、许桂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112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2000元;二、被告李绍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18015.3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负担50元,由被告李绍锋负担2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3667号
史永灿:本院受理原告方俊辉与被告史永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13667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116)浙0784民初9585号
王俊:本院受理犀告石帕凤与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观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95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2566号
胡望远、汪海娟、应涛:本院受理原告陈杰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审理日期为2017年8月21日08时5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蓓蕾、林向荣、任更生、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5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2405号
陈耀祖、陈兴安:本院受理原告胡红灵诉被告陈兴安、陈耀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劳动报酬45150元及利息损失。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7年8月15日14时10分在本院东门四楼7号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