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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7年5月18日

  (2017)浙0102民初1125号

  杭州本港餐饮有限公司、寿建光: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擎天现代农业专业合作社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外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2民初1740号

  天璞(杭州)珠宝有限公司、金昂新、吕小平、金铭峰: 本院受理原告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璞(杭州)珠宝有限公司、金昂新、吕小平、金铭峰、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6民初9937号

  陈长彬、杭州欧顿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俞威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浙0106民初99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130、132、133号

  汪凤珍: 本院受理徐永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三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浙0106民初130、132、1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8516号

  王建忠、王建红:本院受理杭州德有和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浙0106民初85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6民初10053号

  吴嘉滨、边杏园: 本院受理杭州古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吴嘉滨、边杏园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浙0106民初100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6民初8541号

  徐逸峰:本院受理郑永胜诉徐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浙0106民初85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6民初9236号  

  张朝恩、沈淑芬: 本院受理原告黎万俊诉被告张朝恩、沈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62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6民初10675、10676号

  张仲凯、杭州卓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卓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浙江华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浙0106民初10675、106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1434号

  浙江国石城文化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广播电视集团诉你方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判令立即支付原告拖欠的广告款、利息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73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2426号

  郑曙康: 本院受理原告戴茂余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判令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等,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73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0450号

  郑涛: 本院受理(2017)浙0106民初0450号原告田佳凤诉被告郑涛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2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5542号

  任玉琴:本院已受理原告吴永方、戚爱凤诉你物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证据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8月15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5621号

  耿天厚:本院对原告林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08民初56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1341号

  黄佩秋:本院对原告江美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13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3390号

  浙江特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潘添翼:本院对原告裘大利诉你们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6)浙0108民初3390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91民初3476号

  郑东: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郑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91民初34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陆兴丰:本院受理原告冯瑛瑛诉被告陆兴丰、江苏三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期满后第4日14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17)浙0127民初74号

  王奕、余丽娟:原告尹凯诉被告王奕、余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27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奕、余丽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尹凯借款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630元(已算至2016年12月19日,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付,于同期支付)。二、被告王奕、余丽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尹凯因主张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王奕、余丽娟负担。

  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将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17-05-18 2 2017年05月18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