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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764号

  潘弘炳:本院受理原告彭芬锁与被告潘弘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1636号

  张力:本院受理原告项轶群与被告张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嘉善星宇高仕轴承有限公司、高黎明:原告嘉善江南热处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星宇高仕轴承有限公司、高黎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或无人查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加工费668671.18元,并赔偿逾期付款的违约金81484.74元(暂计);2、被告高黎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7679号

  吉青: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481民初767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3236.10元、逾期利息1364.99元、复利103.24元(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已计算至2016年11月25日,以后按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支付律师代理费1050元;案件受理费1194元,公告费65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7576号

  浙江万通包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亚冠胶辊机械与被告浙江万通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481民初757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浙江万通包装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海宁市亚冠胶辊机械有限公司货款50182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此款,由被告浙江万通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法院公告 2017-05-18 2 2017年05月18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