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1516号
闻秋艳: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鸿翔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闻秋艳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住宿费12772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9月7日15时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1962号
夏世炜、夏成俊、杨彩英: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融金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夏世炜、夏成俊、杨彩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被告夏世炜归还代偿款24144.55元、利息暂计500元(自代偿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实现债权费用3000元,被告夏成俊、杨彩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9月8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1975号
王杰、唐敏、王荣兴: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融金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杰、唐敏、王荣兴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被告王杰归还代偿款21325.41元、利息暂计500元(自代偿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实现债权费用3000元,被告唐敏、王荣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9月8日15时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2067号
王科:本院受理原告叶文梅与被告王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92520元及相关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9月8日16时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1201号
郭庭爱、沈杰: 本院受理原告楼志宏与被告郭庭爱、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司法公开告知手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环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6127号
沈怡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沈林根与被告沈怡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502民初61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