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立预399号
吴龙:本院受理原告傅伟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2864号
王佑信:本院受理原告金立标与被告你及被告章灵文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7年8月13日)。原告要求判令:一、被告王佑信、章灵文共同向原告偿还代偿款人民币138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王佑信、章灵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17年8月14日15时1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3114号
周利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卫芬及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7年7月30日)。原告要求被告黄卫芬偿付本金43319.47元及利息、滞纳金,被告周利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7年7月31日8时5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3民初4957号
童学明、刘绪蝶: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与被告童学明、刘绪蝶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浙1003民初49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童学明、刘绪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截止2016年7月18日的利息、罚息10105.95元及自2016年7月19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若被告童学明、刘绪蝶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有权以被告童学明、刘绪蝶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椒江区台州大道北段8号7幢114号的房产【房产证号:台房权证椒字第10022843号、10022844号,土地证号:椒国用(2011)第000965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151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551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负担250元;被告戴童学明、刘绪蝶负担9301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