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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 告

法院公告

2017年5月19日

  (2016)浙0102民初4232号

  戴银花、陈勇: 本院受理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戴银花、陈勇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2民初1482号

  黄培萌、陈斓、黄刚、黄雪芬、杭州沃古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华伟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2民初4234号

  卢家杜、黄雅平: 本院受理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家杜、黄雅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91民初2646号

  胡逢飞:本院受理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诉被告胡逢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91民初26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9民初17701号之一

  沈唐峰、周桂英: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嘉德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唐峰、周桂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9民初17701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缴纳通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2063号

  杨永翠:本院受理起诉人王荣与被上诉人杨永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12民初20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89号

  陆志球:本院已受理原告邱伟良为与被告陆志球、沙亚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浙0212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2773号

  浙江叶卉股份有限公司、叶小翠、胡建华:本院受理原告张金本诉被告浙江叶卉股份有限公司、叶小翠、胡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212民初27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3民初2939号

  宁波市奉化永雷制衣有限公司、宁波大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钟平君、林亚女、林永波、林旭芬、李洪、吴哲慧、董腾飞: 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奉化永雷制衣有限公司、宁波大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钟平君、林亚女、林永波、林旭芬、李洪、吴哲慧、董腾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31日9时1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长左红卫、人民陪审员徐恩琴、王建龙,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3民初2910号

  孙益锋: 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鲒埼支行诉被告王美浓、朱国春、朱海儿、孙益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3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长左红卫、人民陪审员徐恩琴、王建龙,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9破1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恒尊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5月2日裁定受理舟山合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盛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5月5日选定浙江京衡(舟山)律师事务所担任合盛公司管理人。合盛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6月23日前,向合盛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合兴路31号中昌国际大厦812室;邮政编码:316000;联系电话:18705807453)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合盛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合盛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7年6月23日9时在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五号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催26号

  申请人余姚市宏侨电子有限公司因遗失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临山支行签发的承兑汇票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临山支行签发的号码为40200051 29169926号、票面金额为24800元、出票人余姚市宏侨电子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龙事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持票人余姚市宏侨电子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催27号

  申请人上海国昕达电子有限公司因遗失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签发的承兑汇票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1300051 43609595号、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宁波锦隆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宁川电器有限公司、持票人上海国昕达电子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催28号

  申请人永康市豪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因遗失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大隐支行签发的承兑汇票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大隐支行签发的号码为40200051 28697746号、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宁波舜兴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永康市绍标精锻材料有限公司、持票人永康市豪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催29号

  申请人上海震界自动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因遗失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低塘支行签发的承兑汇票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低塘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1300051 43625604号、票面金额为126000元、出票人宁波星煌光电有限公司、收款人和持票人上海震界自动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604民初1969号 

  绍兴市双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阮江丰: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参兵诉被告绍兴市双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阮江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8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应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民初66号

  瑞安市恒信日用品厂:本院受理原告嘉兴捷顺旅游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恒信日用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24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涉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5410号

  林稳、温娟玲、钱晟、韩飞跃、温州市新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加百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浙海计算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善怀、陈秋仙与你们及温州天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温州新大陆控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鹿城法院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法院金融审判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08月25日15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369号

  郑维招、温小红: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维招、温小红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3民初3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208号

  陈丽、林国平、陈华:原告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丽、林国平、陈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3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209号

  蔡佩佩、钱磊、童锡文:原告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蔡佩佩、钱磊、童锡文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3民初2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2502号

  戚文明:本院受理原告林建武与被告戚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向你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2657号

  向良伟、谭碧权: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向良伟、谭碧权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2660号

  孙贵安、王济勇: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贵安、王济勇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2785号

  谈仕钧: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起润与被告谈仕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1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698号

  伊东:本院受理原告皮钢辉与被告伊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69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破23号之一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塍支行的申请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2016)浙0304破申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云瑞散热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温州云瑞散热器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瓯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因故一直未能接管债务人的任何财务资料和财产,债务人温州云瑞散热器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可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温州云瑞散热器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予以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5月5日裁定宣告温州云瑞散热器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云瑞散热器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温州市比利迦鞋业有限公司(股东胡均建、胡伟达、庄献谦):申请人温州泉丰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你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破产清算申请书副本、相关材料以及本院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对申请如有异议,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公司登记股东胡均建、胡伟达、庄献谦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资料等。如逾期未提交,本院将依法裁决。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温州市帝诺鞋业有限公司(股东王柳灯、王冬炎):申请人温州顺衡速运有限公司以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你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破产清算申请书副本、相关材料以及本院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对申请如有异议,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公司登记股东王柳灯、王冬炎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资料等。如逾期未提交,本院将依法裁决。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破13号之一

  本院根据申请人郑淼的申请于2017年3月8日作出(2017)浙0304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宏扬眼镜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温州市宏扬眼镜有限公司管理人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因故一直未能接管债务人的任何财务资料和财产,债务人温州市宏扬眼镜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可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温州市宏扬眼镜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予以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5月5日裁定宣告温州市宏扬眼镜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市宏扬眼镜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温州市欢乐门锁业有限公司(股东汤柏清):申请人林坚以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你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破产清算申请书副本、相关材料以及本院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对申请如有异议,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公司登记股东汤柏清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资料等。如逾期未提交,本院将依法裁决。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17-05-19 2 2017年05月19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