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浙0523民催8号之一
安吉友兴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1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7年5月15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52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编号为1030005124320175、出票日期为2016年10月27日,到期日为2017年4月27日、出票人为大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5万元整、收款人为安吉友兴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县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吉友兴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750元,由申请人安吉友兴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催9号之一
安吉友兴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1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7年5月15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52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编号为1030005124320174、出票日期为2016年10月27日,到期日为2017年4月27日、出票人为大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5万元整、收款人为安吉友兴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县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吉友兴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750元,由申请人安吉友兴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1556号
金华市盛邦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思勇诉被告金华市盛邦机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115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4960号
陈玉良: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宝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玉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4960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称要求:1、被告陈玉良归还借款13085400元,支付利息2355372元(利息已算至2017年4月6日,此后利息计算至借款归还日止),共计1544077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20日,并定于2017年8月17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汤溪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