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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 缝

法院公告

  将依法缺席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3290号

  梅正明:本院受理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支行诉被告梅正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4798号

  唐学伟:本院受理原告陈国康诉被告唐学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9932号

  程金瑛:原告义乌市智涛玩具商行诉被告程金瑛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程金瑛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被告程金瑛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199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程金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智涛玩具商行货款20212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6年6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166元(已减半),由被告程金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3民初3513号

  应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与被告应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3民初35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9405号

  李虹漫、施志强:本院对原告杨英军与被告李虹漫、施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94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2868号

  周海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与被告沈新登、周海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7年8月25日9时00分,开庭地点


浙江法制报 中 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7-05-19 2 2017年05月19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