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锅店系列“口水油”案 集中宣判
22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通讯员 芮萱
本报讯 昨天下午,瑞安法院集中宣判6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在瑞经营的“千椒百味”重庆老火锅店、重庆八旺串串香火锅店、正宗成都火锅串串香、朝天门火锅店、“柒口锅”火锅店、阿云重庆老火锅店6家火锅店涉案的经营者、员工站上被告席,22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法院认为,这6家火锅店回收、加工顾客食用过的火锅锅底中的油料并再次销售给顾客食用,该油料来自吃剩的火锅汤料,属于餐厨垃圾,系废弃食用油脂,属《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的非食用物质范畴,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布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根据我国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从严惩处的精神,瑞安法院严格控制缓免刑适用,对涉案的22名被告人全部适用实刑,结合22名被告各自的认罪态度,以及犯罪地位、作用等情况,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3000元到10000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