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0版:公 告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催告执行通知书

  绍兴市龙冠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你公司违法拖欠员工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的工资:金来明14578元;胡国培35500元;董海江14585元;邵金卫90000元;张松林11000元;毛春江15763元、何明秀99000元;董兴富73000元;金立英80000元;倪张土7660元;涂汉彦26900元;赵建光110000元;李平勇8935元;方卫中67000元;吕玉光50529元,共计704450元。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你公司作出绍市人社监理字〔2016〕1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并于2016年10月10日送达,但你公司至今未履行。现催告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支付违法拖欠金来明等15名员工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的工资共计704450元。

  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可向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绍兴市铁甲营2号604室,电话:88907577)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通知书送达十日后仍未履行的,我局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强制执行费用将由你公司负担。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5月23日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0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催告执行通知书 2017-05-23 2 2017年05月23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