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5)金永商初字第4794号
吕泽亮、浙江太平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吕会民与被告吕泽亮、浙江太平工贸有限公司、夏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7年8月28日14时00分,开庭地点为第5号审判庭(东门3楼),审判人员为朱蕾蕾、吴哲儿、徐香珍。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特196号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厉月钦宣告被申请人李青失踪一案,被申请人李青(身份证号码:330722197110042610),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世彰村毛儿塘10号。系申请人厉月钦外甥。李青于1994年3月离家出走后,至今杳无音讯,不知去向。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在《浙江法制报》上发出寻找李青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李青仍然下落不明。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0条第一款,第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43条的规定,作出判决:一、宣告李青失踪。二、指定厉月钦为失踪人李青的财产代管人。该判决为终审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特36号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应林景宣告被申请人应祝其死亡一案,被申请人应祝其(身份证号码:330722194809053811),男,1948年9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墁塘村,系申请人应林景的养父,于2000年8月1日离家出走后,至今杳无音讯,已下落不明近十七年。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发出寻人公告,现公告期间已满,被申请人应祝其未到庭。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4条,第18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3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判决:宣告应祝其死亡。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31号
张晓森:本院受理原告谢道德诉被告张晓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231号的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510号
邱建:本院受理原告楼必玉诉被告邱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510号的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