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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7)浙0726民初1965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浦江支行: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浦江支行诉被告余孟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1965号的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071号

  骆有高、骆江波、骆建中、骆笑英、罗卫玲:本院受理原告浦江万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24日下午15点1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465号

  张凯祺、蒋爱盈:本院受理原告肖朝辉诉你们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24日下午15点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153号

  郑成德:本院受理原告周彪彰、王红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24日下午14点4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114号

  楼阳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24日下午14点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062、3063号

  黄维源、杨春莲:本院受理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黄如春、郑灵玲、黄维源、杨春莲金融借款纠纷二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28日上午09点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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