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4000号
缪德时、缪德秋、郑美玲、缪德梨、陈金玉、罗春蜜: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告缪德时、缪德秋、郑美玲、缪德梨、陈金玉、罗春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02民初140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1914号
占宗锫:本院受理原告李红贵与被告占宗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119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20612号
吴显旺:本院受理原告张冬生诉被告吴显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2061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吴显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张冬生货款103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6年12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36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010元,由被告吴显旺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21552号
李会勇: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诉被告李会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21552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48元,减半收取计97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624元,由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5197号
廖化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金英游乐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廖化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判后答疑告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15日8:40在廿三里法庭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