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95号
衢州金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俞渭金与被告衢州金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或者邮寄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02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坐落于衢州市金桂新村1幢15轴-16轴车库归原告俞渭金所有,被告衢州金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配合原告办理该车库的权属变更登记,并承担诉讼费用合计73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立预619号
浙江智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林海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立预524号
应戎:本院受理原告许志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72民初2836号之一
郭翔琴: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南洋船舶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恩甫、郭翔琴、杨超迪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7年4月27日依法作出(2016)浙72民初28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吴恩甫、郭翔琴、杨超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台州南洋船舶有限公司船舶修理费21507元。本案案件受理费348元,因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而减少为338元,由被告吴恩甫、郭翔琴、杨超迪共同负担。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72民初28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海事法院
王宁、何学军:本院受理原告常德利通海运有限公司与你们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