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 达 公 告
章晓红(公民身份证号330329197710291947):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我局已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余城法罚告字【2017】第0221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如下:2015年下半年,你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亲亲家园锁澜坊4-1-301室建造了7处建筑物,均为砖混结构,3楼有两处,一为将3楼西南侧露台顶部予以浇筑并封包,面积28.62平方米,二为将南侧阳台处的底部浇筑并用铝合金封包,增加阳台面积,面积为1.548平方米;4楼有三处,一为四楼东北侧将北侧外墙敲除外扩后封包,面积4.5平方米,二为西北侧房间将南侧外墙除外扩后封包,面积4.32平方米,三为东南角露台顶部用混凝土浇筑并封包,其中南侧用铝合金封包,面积12.87平方米;5楼两处,其一为将北侧过道外扩并封包,面积6.82平方米,其二为东南侧将南侧外墙敲除外扩后封包,面积为6.2平方米。合计建筑面积64.878平方米。2016年07月25日杭州良渚新城管委会作出“该建筑物未经规划审批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其影响,应恢复原状”的规划意见。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取证照片12张,《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笔录》3份、《征求意见抄告函》1份、房产证复印件1份。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你做出责令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加建扩建总面积为64.878平方米的7处建筑物的行政处罚。
由于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余城法罚告字【2017】第0221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你可在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