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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说 法

原告说你一直没还钱 被告说我早就还了啊

怎么回事? 原来是“没还对人”

  通讯员 张茹颖

  借款人说已经把债务还清了,出借人却说一分也没收到,双方争论不休最后闹到了法院。那么,问题到底出在了哪儿了?

  于女士和周先生本是生意上的往来伙伴。周先生做餐饮生意,2007年8月因为资金周转需要,找到于女士借了3万元。当时周先生口头上说的是短期借款,过一个星期就能还,因此,在借条上没有写明利息。

  周先生的餐饮店最终还是关门了,还欠了不少债。于女士称,借给周先生的3万元钱,她多次催讨都得不到答复,无奈之下,今年2月,她到仙居法院起诉周先生,要求判令周先生归还3万元本金及利息。

  有于女士的陈述和借条为证,这本应是一起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然而,当周先生来法院领取传票时,却又是另一番说辞。“我跟她借过钱是没错,但早就已经还清了!”周先生激动地说,他在2007年年底就归还了1万元,后来经中间人杨某协商,又还了1.6万元钱,两次给的都是现金。

  法庭上,周先生辩称:“我跟杨某不熟,以前做生意的时候见过一两次面,当时他称自己是于女士的朋友,过来跟我讲还钱的事,我们说好剩下的2万元就一次性还1.6万元,我便直接把钱给了他。”然而,对于这一说法,周先生却拿不出有力的证据,他手头既没有银行汇款记录,更没有其它书面协议。

  对此,于女士矢口否认。她说,她跟杨某也不太熟,好多年不联系了,并没有委托杨某去收钱。

  事情的真相到底是怎样的?审理过程中,于女士和周先生都声称无法找到杨某,也不能提供杨某的联系方式和准确地址,承办法官试图联系杨某无果。根据现有的证据,法院最终没有采信周先生的说辞,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周先生未及时归还借款,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判决被告周先生归还原告于女士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

  法官提醒:此前,仙居法院曾多次审理因借款还给第三人而引起纠纷的案件。在类似案件中,大多数债务人都无法举证证明确实是借款人让其把钱交给第三人,这也就意味着债务很可能没有还清。因此,债务人在还钱时一定要“还对人”,尽量将款项直接交给借款人自己,大额借款最好通过银行汇款进行。在清还部分款项时,如果是现金,应当向借款人索要收到借款的书面手续,例如借款人亲笔写的“收条”“收据”之类的收款凭证;如果是通过银行汇款的,则要保存好汇款凭证,以备将来查询。


浙江法制报 说 法 00008 原告说你一直没还钱 被告说我早就还了啊 2017-05-27 2 2017年05月27日 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