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法律及财政部、银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资产转让合同》(协议编号:CCB2017001-ZJ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银行联系电话:0580-2066039、0573-88023519
浙商资产联系电话:0571-89773827、0574-8189180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5月27日
单位: 人民币元
序号债权行借款人名称债务情况(截至2016年9月30日)担保人借款合同编号本金欠息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浙江华彩薄板有限公司X6372271130201425618979217.220.00浙江华钢板业有限公司、浙江华赢板业科技有限公司、吕芝仙、李晨、李一X63722711302014265X637227113020143092浙江宝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6372271232201400310000000.00771602.21徐自强、翁时安3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6372271232201500639450000.00426398.01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许长发、王琦6372271232201501263722712322015014637227123220150164浙江佳都服装有限公司TXCL2016015 TXCKSPRZ201601228083487.40295879.73何正品、童仙、何建军、浙江佳都服装有限公司TXCKSPRZ2016008X63722711302015286X63722711302015287X63722711302016093X63722711302016094X63722711302016101X63722711302016117X63722711302016127X63722711302016137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中嘉华宸能源有限公司63732712302014056 ZQ63732712302014056128199619.489681306.52中嘉华宸能源有限公司、蔡成化6373271230201502063732712302015021637327123020150226373271230201503163732712302015032637327123020150336373271230201503463732712302015035637327123020150366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城关支行舟山豪舟物资仓储有限公司7062701349201506943450000.00348997.67舟山亘鑫水泥构件有限公司、舟山豪舟物资仓储有限公司、张海芬、朱方波706270134920160107062701349201601170627013492016014706270134920160157舟山市豪舟建材有限公司X7062701233201601625420000.00223653.90舟山亘鑫水泥构件有限公司、舟山豪舟物资仓储有限公司、张信达、朱方波、张海芬、朱苗龙X70627012332016017X706270123320160208舟山豪舟混凝土预拌有限公司X7062701230201601919000000.00178427.41舟山亘鑫水泥构件有限公司、舟山豪舟物资仓储有限公司、朱方波、张海芬X70627012302016034X706270123020160359舟山骅首物流有限公司X7062701233201601811000000.00102774.04舟山亘鑫水泥构件有限公司、舟山骅首物流有限公司、舟山豪舟混凝土预拌有限公司、舟山豪舟物资仓储有限公司、朱方波、张海芬X70627012332016021合计323582324.1012029039.49
注:
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2016年9月30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