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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2版:公告

仲裁公告

  浙江雷德曼酒店设备有限公司:本委依法受理李南昌与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海劳仲案字〔2017〕第0161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开庭通知书等。限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为答辩期。本委定于2017年7月20日下午14时40分在海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一号仲裁庭(地址:浙江省海宁市硖石街道康乐路158号)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活动,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海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6月1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2 仲裁公告 2017-06-01 2 2017年06月01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