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浙0782民初5453号
沈东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金特力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沈东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公告)。原告诉请1、判令解除原、被告间的不定期房屋租赁关系;2、判令被告支付所欠房租人民币15000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3月16日起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舒怡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丽青、毛国新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9月5日9时00分在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4655号
朱进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告朱进军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令状式文书告知书、程序转换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判令:一、被告朱进军立即归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79997.89元,透支利息18827.35元,滞纳金4587.49元,手续费2326.05元,合计105738.78元。(已算至2017年2月12日,以后透支利息、复利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滞纳金按月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朱进军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4日9时在本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1165号
永康市哥得门业有限公司、胡洪彬: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欧龙木业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17年8月31日14: 3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6138号
沈爱茹:本院受理的原告傅晓利诉你与林潮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宣判,原告傅晓利收到判决书后于2017年4月18日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