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16号
任咸雷、陈榴花: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先绍诉你们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2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08号
陈海英:本院受理原告吴木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39号
胡姜萌:本院受理原告于琴琴、徐艺珊、徐可仁、徐宝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468号
陈吉生、柯金菊:本院受理原告吴木杭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4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482号
林海江、陈向君:本院受理原告胡三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348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8月25日上午8时50分在第十三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99号
王国潮、范菊玲:本院受理原告傅继信与被告王国潮、范菊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6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