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
慈溪市美沁电器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韦龙福与你单位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争议案,我委已于2017年5月19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现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慈劳人仲案字〔2016〕第0841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5年8月26日至2015年12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杨徐威:本委受理的你与慈溪市金龙铜铝管制造公司要求补发工资劳动争议案,本委定于2017年3月29日上午开庭。因你经本委依法送达开庭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现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慈劳人仲案字〔2017〕第0060号仲裁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决定如下:本案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慈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郑聪波:本委受理的你与慈溪市金龙铜铝管制造公司要求补发工资劳动争议案,本委定于2017年3月29日上午开庭。因你经本委依法送达开庭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现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慈劳人仲案字〔2017〕第0063号仲裁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决定如下:本案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慈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叶厉:本委受理的你与慈溪市金龙铜铝管制造公司要求补发工资劳动争议案,本委定于2017年3月30日上午开庭。因你经本委依法送达开庭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现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慈劳人仲案字〔2017〕第0066号仲裁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决定如下:本案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慈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