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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 告

注销公告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已决定解散律师事务所,请债权人自接到本所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所申报债权登记,逾期不申报的视其为没有提出要求。

  广东东方昆仑(杭州)律师事务所

  2017年6月2日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09 注销公告 2017-06-02 2 2017年06月02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