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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 缝

法院公告

  (2017)浙0726民初3502号

  于军辉:本院受理原告胡三红诉被告于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何清良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波、人民陪审员吴增富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9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浦东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238号

  虞景远:本院受理原告朱冬生诉被告虞景远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3238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9月4日上午9时20分在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289号

  江建军、赵艳阳、张君良:本院受理原告周锋诉被告江建军、赵艳阳、张君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3289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9月4日上午9时00分在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608号

  陈崇敏:本院受理原告黄梅英诉被告陈崇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3608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9月4日上午10时00分在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927号

  衢州开明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建华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592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王建华与被告衢州开明贸易有限公司2005年4月5日签订的《营业房、商务房加盟协议书》。二、被告衢州开明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王建华422302元及其自2006年2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计算的利息(应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50000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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